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合浦盛大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22 17: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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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2〕3 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农业银行后面
电话:0779—320250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2〕3 号).wps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北市税稽处〔2022〕3号
合浦盛大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5MYMRU98):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广西合浦工业园区园区三号路北侧产业转移园4#厂房)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北海海关移交过来的案件线索及材料,我局发现你公司通过中间人吕袁袁在广州、深圳等地,招揽没有进口资质,有关外货物需进口且不需要开具进项发票的客户,你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两家关联公司,签订和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报关单证等资料,把真实货主在关外购买的液晶显示片和偏光片等货物从香港进口到深圳,并利用真实货主不需要发票,而进口货物环节产生的增值税进项“富余额度”,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的行为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共向下游13户企业开具7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下游13户企业中,有3户企业同时也是真实货主。检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进项(进口货物)
你公司与香港设立的两个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的,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缴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上入库存商品。但其实质为代理进口,156票货物全部有真实货主,并没有可用于销售给第三方的货物。
你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和2019年11月14日先后与武汉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西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进出口报关报检代理服务合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你公司通过深圳海关、北海海关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报检事项,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共通过武汉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和广西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代理报关业务156票,经北海海关缉私局调查取证核实,通过中间人吕袁袁直接或间接联系156票业务的真实货主已基本核实清楚。整体情况如下:李洪山代理了74票业务,其中:方幸19票、杨俊义10票、张浩祥20票、陈伟重7票、苏祖伟5票、候光青5票、胡峻4票、方小云4票;李晶代理了7票业务,其中:廖国田3票、卢林华4票;林志群代理了37票业务,其中:文波5票,向贵生21票、巫杰生2票,唐创2票,王洪萍2票,谢建财5票。石伟强10票;罗江华24票;罗伟1票;李建锋3票。
真实货主检查情况如下:
1.石伟强,10票,真实货主,广州强峰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你公司开具有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强峰公司,通过核实资金流向,发现开具的部分发票有资金回流。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询问石伟强的笔录确认:石伟强共委托吕袁袁通过合浦你公司报关进口货物共10票,合同号分别为:SD20-007、SD20-012、SD20-020、SD20-035、SD20-036、SD20-047、SD20-048、SD20-049、SD20-055、SD20-066,其对应的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201022100183、720220201022100503、720220201022100618、720220201022100857、720220201022100858、720220201022101034、720220201022101033、720220201022101056、720220201022101244、720220201022101553。
证据:
(1)石伟强在询问笔录称:10票货物是石伟强境外采购中标的货物,货款已由石伟强设立在香港的企业支付(其中9票货物的价格约780万元),货物到香港后委托吕袁袁通过你公司代理报关入境后交给强峰公司,货物都已收到,支付了代理费给吕袁袁。
(2)支付代理费共13笔,金额合计:3808762.00元(包含:装货费、提货费、过夜费、过磅费、运费、增值税、关税、卸货费以及清关酬劳等)
(3)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9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均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南路25号亨盛工业园A,签收人有:石伟强、严丛进、张启立、庄杰富等人。(笔录确认的主要员工有严从锐、严东娜、张启立、严思佳、严从进等人)
2.方幸,19票,其中:10+1(部分)票的真实货主,8+1(部分)票帮真实货主代理报关,名下或实际控制的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方幸计算机外部设备经营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飓凯电子产品商行和广州市亚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未开具发票给方幸或及其关联的企业。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方幸的笔录确认:方幸共委托吕袁袁通过合浦你公司报关进口货物共19票,合同号分别为:SD20-009、SD20-029、SD20-030、SD20-031、SD20-032、SD20-033、SD20-034、SD20-038、SD20-040、sSD20-041、SD20-042、SD20-044、SD20-046、SD20-054、SD20-056、SD20-060、SD20-061、SD20-064、SD20-069,其对应的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201022100416、720220201022100841、720220201022100839、720220201022100837、720220201022100854、720220201022100856、720220201022100855、720220201022100891、720220201022100928、720220201022100994、720220201022100979、720220201022101009、720220201022101017、720220201022101191、720220201022101251、720220201022101477、720220201022101507、720220201022101552、720220201022101706。
其中,合同号为SD20-032、SD20-034、SD20-033、SD20-040、SD20-042、SD20-046、SD20-056、SD20-060、SD20-061、SD20-064的全部货物和SD20-069的一部分货物是方幸的,而合同号为SD20-009、SD20-029、SD20-030、SD20-031、SD20-038、SD20-041、SD20-044、SD20-054和SD20-069的一部分货物为方林恒、郑泽群、陈振涛、卢林华、卢美中等人货物,即方幸揽了这几个人的货物后通过李洪山代理报关进口。
证据:
方幸在询问笔录中称:10票货物和另外1票的部分货物是方幸在关外购买后通过李洪山以你公司的名义报关入境,货款由其亲戚帮支付,货物都已收到,并支付了代理费给李洪山。
(2)部分签订合同、发票。
(3)方幸购买液晶显示片支付货款明细表,共8笔,金额合计2316357.00元,转出账户名均为方幸,转入户名分别有:张敏、赵仙敏。
(4)方幸支付李洪山液晶显示片代理费明细表共10笔,金额合计:1053532.00元,转出账户名有方幸、陈雨,转入户名均为:李洪山。
(5)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和口供等资料,共找到16份(含代理报关)签收单,收货地址分别为:广州番禺大石科宝电子城、番禺区石碁镇华创动漫产业园C10、广州番禺大石祥和路,深圳市宝安西乡宝源路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3份),签收人有:方幸、谢毕同、郑俊森、卢林华等人。
8+1(部分)货主具体情况:
卢林华,2+1(部分)票,(合同号为:SD20-38、SD20-54、SD20-69(部分货),真实货主。
卢林华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购买并以支付货款的关外货物共通过方幸代理报关3次,货物都已收到,并支付了代理费给方幸。
证据资料有:《方幸代理卢林华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比对表》(3票)、卢林华确认的签收单1份,购销合同、清单,货款及代理费支付相关凭证。
郑泽群,3票,(合同号为:SD20-030、SD20-031、SD20-0041),真实货主。
郑泽群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购买并以支付货款的关外货物共通过方幸代理报关2次共3票货物,货物都已收到,并支付了代理费给方幸。”
证据资料有:货物清单、手写结算单、郑泽群确认签收单、聊天记录截图、货款支付相关记录、运费支付的相关凭证。
卢美中,1票的部分货物,(合同号为SD20-069部分货物),真实货主。
卢美中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购买并以支付货款的关外货物共通过方幸代理报关1次,货物都已收到,并支付了代理费给方幸。
证据资料有:《方幸代理卢美中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购销合同、清单、聊天记录、货款和代理费支付相关记录凭证。
方林恒,1票,(合同号为SD20-009),真实货主。
方林恒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购买并以支付货款的关外货物共通过方幸代理报关1次,货物都已收到,并支付了代理费给方幸。
证据资料有:《方幸代理方林恒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发票、货款和代理费支付相关记录凭证。
陈振涛,1票,(合同号为SD20-044),真实货主。
陈振涛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向方幸购买过一批货物,方幸通知其签收的货物合同号SD20-044,并支付了货款给方幸,货物已收到。
证据资料有:陈振涛确认的签收单、货款支付相关记录凭证。
3.杨俊义,10票,真实货主,广州美高美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你公司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美高美公司,通过核实资金流向,发现开具给美高美公司的发票有资金回流。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杨俊义的笔录确认:杨俊义共委托李洪山通过合浦你公司报关进口货物共10票,合同号分别为:1947SD、SD19070、SD19073、SD20-008、SD20-019、SD20-025、SD20-043、SD20-052、SD20-059、SD20-068,其对应的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2568、720220191029103038、7720220191029103075、20220201022100318、720220201022100592、720220201022100752、720220201022100993、720220201022101170、720220201022101457、720220201022101670。其中,经核实《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该表中无合同号为SD19073的数据,经与北海海关缉私局相关人员联系,SD19072的票号存在跳号现象,正常情况下一个票号对应一个合同号,而SD19072有两个票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3072和720220191029103075。
证据:
杨俊义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在香港购买并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李洪山以你公司的名义报关入境,货物已收到,支付了代理费给李洪山指定账户。美高美公司与合浦你公司签订了虚假合同,目的是为了购买增值税发票,通过对公账户转钱给你公司,然后
(2)支付代理费共12笔,金额合计:1392848元,转账人为杨俊义、杨雅君,收款人均为李洪山。
(3)杨俊义支付郑汉寿液晶显示片货款明细表,共支付19笔货款,金额合计:3940975.00元
(4)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7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有:深圳市宝安西乡宝源路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园区、深圳市宝安西乡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广州市番禺区官坑村周山岗产业园B栋、广州市番禺区官坑村周山岗产业园B3栋;签收人有:李先生、齐战立、郑兴连等人。
4.张浩祥,20票,真实货主,深圳市永丰源光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张浩祥及其关联公司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询问张浩祥的笔录确认:张浩祥共委托李洪山通过合浦你公司报关进口货物共20票货物,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1915SD、1916SD、1920SD、1921SD、1922SD、1925SD、1926SD、1933SD、1936SD、1937SD、1939SD、1943SD、1948SD、SD19055、SD19060、SD19063、SD19075、SD20-002、SD20-004、SD20-006,其对应的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1539、720220191029101564、720220191029101604、720220191029101624、720220191029101638、720220191029101751、720220191029101768、720220191029102111、720220191029102347、720220191029102371、720220191029102425、720220191029102503、720220191029102583、720220191029102770、720220191029102879、720220191029102926、720220191029103128、720220201022100049、720220201022100081、720220201022100117。
证据:
(1)张浩祥在询问笔录称:其在香港购买并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李洪山以你公司的名义报关入境,货物已收到,支付了代
(2)《张浩祥向柏谊支付货款一览表》,共30笔转账纪录,转账人均为:张浩祥,收款人为潘爱菊和柏谊,金额合计7028471.00元,经张浩祥签字确认。
(3)张浩祥支付李洪山液晶显示片代理费明细表,共9笔转账记录,转账人均为张浩祥,收款人均为李洪山,金额合计458000.00元。通过转账支付李洪山代理费占总代理费的小部分,大部分代理费通过现金支付,汪海江管理的私账《01银行帐 黄总卡》记载有收到李洪山客户款项,但未详细记录具体人员或企业信息。
(4)支付代理费共12笔,金额合计:1392848元,转账人为杨俊义、杨雅君,收款人均为李洪山。
(5)《张浩祥向柏谊支付货款一览表》,共30笔转账纪录,转账人均为:张浩祥,收款人为潘爱菊和柏谊,金额合计7028471.00元,经柏谊签字确认。
(6)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13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怀德翠岗工业园二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岗贝工业区1栋、深圳市宝安西乡宝源路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园区、深圳市龙华区民康路1号深国际华南物流7号仓9-10号门;签收人有:李先生、张水连等人。
5.林志群,37票,帮真实货主代理货物报关,深圳市鸿丰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林志群代理报关的客户。
证据资料情况:
林志群在询问笔录称:吕袁袁委托其帮忙招揽有需要报关业务的客源,并从中赚取差价,共介绍了六家公司,具体企业及票数分别是贵达公司21票、伊信公司5票、杰笙公司2票、科玛公司5票、沃派公司2票、杰爱威2票等六家公司让吕袁袁帮忙报关,并商定好转包代理报关业务的货款支付及手续费支付等方式。
《袁天代理报关一览表》。
林巧花管理林志群私账的收付款记录、付款凭证。
部分合同、发票签收单(林志群提供的复印件)、送货单。
(5)汪海江管理的私账《01银行帐 黄总卡》有林巧花转账记录相关记载。
文波,真实货主,由林志群代理报关事项,共5票,深圳科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文波的笔录确认:文波共确认签收货物共5票,合同号分别为:1935SD、1952SD、SD20-017、SD20-021、SD20-037,其对应的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2333、720220191029102690、720220201022100546、720220201022100629、720220201022100878。
证据:
(1)文波在询问笔录称:其在香港购买并支付货款和手续费的货物委托林志群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
(3)汪海江管理的私账登记有相关收入记录。
(4)部分合同、协议。
(5)普路通公司和文波本人提供的5份货物签收单,收货地址均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侨北路硅谷高科工业园一区二楼;签收人有:高剑波、贾树锋、凌方丈、赵江林等人。
向贵生,真实货主,由林志群代理报关事项,共21票,广州贵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向贵生的笔录确认:向贵生共确认签收货物共21票,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1399、720220191029101526、720220191029101736、720220191029101798、720220191029101815、720220191029101882、720220191029102450、720220191029102552、720220191029102584、720220191029102667、720220191029102666、720220191029102732、720220191029102964、720220191029103039、720220191029103054、720220201022100001、720220201022100116、720220201022100424、720220201022100514、720220201022100650、720220201022100798。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1913SD、1914SD、1924SD、1928SD、1929SD、1930SD、1940SD、1946SD、1949SD、1951SD、1950SD、SD19054、SD19066、SD19069、SD19071、SD19077、SD20-005、SD20-010、SD20-013、SD20-022、SD20-026。
证据:
(1)向贵生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在香港购买并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林志群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也支付了代理费给林志群指定账户。
(2)《林总代理向贵生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该表第15票原确认票号为720220191029103072,经核实《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表格内确认报关的货物所对
(3)销售合同(真实货主与真实卖家)。
(4)代理《费用单》及转账记录。
(5)付汇记录。
(6)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共有20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有:东莞市厚街镇白濠罗山路9号田田家园仓储物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海永科技园8栋、福永凤塘大道万丰大洋田工业园1栋深圳市前海金点物流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大石盛悦大厦(工业路);签收人有:向贵生、林创鹏、张建忠、刘兴福等人。
谢建财(真实货主,由林志群代理报关事项,共5票,广州伊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向贵生的笔录确认:向贵生共确认签收货物共5票,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2484、720220191029103072、720220201022100521、720220201022100818、720220201022101184。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1942SD、SD19072、SD20-014、SD20-028、SD20-053。
证据:
(1)谢建财在询问笔录称:其在香港购买并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林志群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支付了代理费给林志群。
(2)支付货款转账记录。
(4)《林总代理谢建财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比对表》、部分合同。
(5)汪海江管理的私账登记有相关收入记录记载,但未注明相关明细。
(6)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2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均为:东莞市厚街镇白濠罗山路9号田田家园仓储物流;签收人均为林创鹏。
王洪萍,真实货主,由林志群代理报关事项,共2票,东莞市沃派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合伙人。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王洪萍的笔录确认:王洪萍共确认签收货物共2票,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1561、720220191029101659。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1918SD、1923SD。
证据:
(1)王洪萍在询问笔录称:其在香港购买并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林志群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支付了代理费给林志群。
(2)支付货款转账记录。
(4)《林志群代理沃派公司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付汇委托书。
(5)汪海江管理的私账记载有相关收入。
(6)通过笔录并核对普路通公司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找到2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均为:福永塘大道万丰大洋田工业园1栋深圳市前海金点物流有限公司。
唐创,真实货主,由林志群代理报关事项,共2票,广州杰爱威电器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询问唐创的笔录确认:唐创共确认签收货物共2票,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1590、720220191029101592。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1919SD、1917SD。
证据:
(1)唐创在询问笔录称:其在香港购买并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林志群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支付了代理费给林志群。
(2)支付货款相关记录凭证。
(4)《林总代理杰爱威公司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合同。
(5)汪海江管理的私账记载有相关收入。
(6)通过笔录并核对普路通公司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找到2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均为:福永塘大道万丰大洋田工业园1栋深圳市前海金点物流有限公司。
巫杰生,真实货主,由林志群代理报关事项,共2票,广州市杰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众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巫杰笙的笔录确认:唐创共确认签收货物共2票,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2733、720220191029102844。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SD19053、SD19058。
证据:
(1)巫杰笙在询问笔录称其在香港购买并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林志群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支付了代理费给林志群。
(2)支付代理费查询汇款明细。
(3)户名严建丽,卡号62220******034154005借记卡账
(4)《林总代理巫杰生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销售合同。
(5)通过笔录并核对普路通公司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找到1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兴业路3012号,理货人:袁成。
6.候光青,5票,真实货主,广州松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制人,法人代表其妻子马军女。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候光青及其关联公司。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候光青的笔录确认:候光青共委托李洪山通过合浦你公司代理报关货物共5票,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201022101514、720220201022101555、720220201022101656、720220201022101721、720220201022101775,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SD20-062、SD20-065、SD20-067、SD20-070、SD20-071。
证据:
(1)候光青询问笔录称:委托李洪山支付外汇及货物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支付了货款及代理费给李洪山。
(2)账单详情及转账记录(含货款和代理费)。
(3)《李洪山代理候光青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
(4)汪海江管理的私账记载有相关收入。
(5)通过笔录并核对普路通公司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找到5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均为:深圳市宝安西乡宝源路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收货人有:侯光青、广州松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
7.苏祖伟,5票,真实货主,广州展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苏祖伟及其相关企业。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苏祖伟的笔录确认:共5票货物由李洪山代理。通过真实合同签订的产品数量、笔录和《你公司海关数据统计表》的中的数据相互对比,进口的货物报关单编号分别为:720220201022100024、720220201022100841、720220201022100914、720220201022101400、720220201022101454;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SD20-001、SD20-027、SD20-039、SD20-057、SD20-058。
证据:
(1)苏祖伟询问笔录称:以不开进项发票享受5%货款总价的优惠委托李洪山代理货物报关,货款部分通过朋友支付外汇,部分委托李洪山支付,货物都已收到,也把代理费转给了李洪山指定账户。
(2)真实买卖双方购销合同。
(4)货款支付相关记录凭证。
(5)苏祖伟确认的1份签收单。
(6)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3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有: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接到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2栋、广州番禺大石街祥和路盛胜电子城、深圳市宝安西乡宝源路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签收人有:苏祖伟、钟伟文、李洪山。
8.罗江华,24票,真实货主,深圳市恒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罗江华及其关联企业。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罗江华的笔录确认:确认24票货物由吕袁袁代理入境后购买。其中,恒新公司购买的偏光片17票,合同号分别为:1927SD、1931SD、1934SD、1941SD、SD19068、SD19056、1944-01SD、1944-04SD、1944-02SD、1944-03SD、SD19061-01、SD19061-2、SD19062-6、SD19062-1、SD19062-4、SD19062-2、SD19062-5,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1814、720220191029102115、720220191029102116、720220191029102514、720220191029103056、720220191029102839、720220191029102602、720220191029102603、720220191029102625、720220191029102626、720220191029102873、720220191029102875、720220191029102944、720220191029102945、720220191029102946、720220191029102962、720220191029102965;新恒公司购买的偏关片7票,合同号分别为:1901SD、1902SD、1903SD、1904SD、1905SD、1906SD、1907SD,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7票货物的报合同号对应的关单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0485、720220191029100500、720220191029100505、720220191029100635、720220191029100661、720220191029100668、720220191029100958。
证据:
(1)罗江华询问笔录称:其在境外中标或购买到的货物甩单给合浦你公司,再通过现金及朋友垫付的方式支付货款给吕袁袁,你公司把货物报关入境后,直接把货物交给恒新开元公司,货物都已收到。公司主要员工有朱建军、朱端德、龚小林、李娴、杨泉、张群芳、张志豪等人。
(2)罗江华确认签收单14份。
(3)罗江华确认《深圳市恒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偏光片收
(4)恒新公司与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LG境内公司)签订等级品买卖合同、韩国原料B级品出货清单。
(5)毛舒转黄杨明银行明细、罗江华与毛舒经济往来银行明细。
(6)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15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有: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华丰世纪科技园B2栋8楼、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华丰世纪科技园B7栋;签收人有:朱建军(朱建军笔录确认有3份清单为其本人签字验收货物)、杨泉(杨泉笔录确认有6份清单为其本人签字验收货物)、张群芳、张志豪(张志豪笔录确认有4份清单为其本人签字验收货物)等人。
9.李建锋,3票,其中2票委托吕袁袁帮真实货主进口货物,1票帮货主接收货物,深圳市同心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其妻子骆文丽。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建锋及其关联企业。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罗江华的笔录确认:确认2票货物受其朋友“陈总”委托,通过吕袁袁报关进口。分别为:SD19057、SD20-50,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2818、720220201022101043;1票帮货主接收货物,经核对笔录和《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合同号为SD19067,报关单编号为:720220191029103021。
证据:
(1)李建锋笔录中称,受其朋友“陈总”委托,联系吕袁袁代理2票货物,货物地址是其提供,并已接收到货物,货物经“陈总”安排的货车再次中转,去向不知。1票是帮陈总接收及转卖的货物,货物接收后,经其朋友徐晨查验货物,因成色未达预期,货主直接拉走,去向也不知。
(2)李建锋确认签收单1份(SD19057)。
(4)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2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有:深圳市宝安区兴业路3012号、深圳市宝安西乡宝源路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签收人:袁成等。
10.胡峻,4票,真实货主,个体工商户,名叫爱飞网达。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胡峻。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询问胡峻的笔录确认:共4票货物由李洪山代理。报关单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3110、720220191029103162、720220201022101537、720220201022101804;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SD19074、SD19076、SD20-063、SD20-072。
证据:
(1)胡峻在询问笔录称:其购买并已支付货款的境外货物一直通过李洪山代理报关,不需要李洪山开具进项发票,有总价5%的优惠,货物已收到,并支付了代理费给李洪山。
(2)货款付款详情。
(4)《李洪山代理胡峻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
(5)真实买家与卖家合同。
(6)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2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均为:深圳市宝安西乡宝源路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签收人均为:胡峻。
11.陈伟重,7票,真实货主,深圳市聚才光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你公司未开具发票给陈伟重及其关联企业。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陈伟重的笔录确认:共7票货物由李洪山代理。合同号分别为:1910SD、1932SD、1945SD、SD19064、SD20-003、SD20-011、SD20-45;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1152、720220191029102073、720220191029102569、720220191029103002、720220201022100076、720220201022100434、720220201022101016。
证据:
(1)陈伟重在询问笔录称:其公司在境外购买并已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李洪山代理报关,货物都已收到,也支付了代理费给李洪山,但大部分代理费是现金支付,小部分代理费转账支付。
(2)陈伟重确认签收单6份。
(4)部分货款转账记录及代理费转帐记录。(代理费大部分现金支付)
(5)部分装箱单和发票。
(6)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有4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均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料坑打到26号;签收人有:陈伟重、李洪山。
12.罗伟,1票,真实货主,深圳市东茂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人代表,你公司开具有4份增值税发票给东茂伟业公司,通过检查资金流水,发现你公司的对公账户与东贸伟业公司无资金流水。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陈伟重的笔录确认:罗伟有1票货物由吕袁袁代理。合同号为SD20-024;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合同号对应的报关单编号为720220201022100715。
证据:
(1)罗伟在询问笔录称:其在境外购买并已支付货款的货物委托吕袁袁代理报关,货物都已收到,也支付了代理费给吕袁袁。与你公司签订合同了一个虚假合同,目的是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未购买过你公司的任何货物。
(2)收款对账单通知书、网银转账回单等支付货款凭证。
(4)与合浦你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合同。
(5)两户企业营业执照。
(6)经核对普路通公司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查找到1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部九窝龙平社区龙军工业区20栋一楼;签收人:杨雪萍。
13.方小云,4票,其中2票的真实货主,2票帮别人进口货物,有一个档口,叫凯迪电子,两家公司,一家是国内公司,名称为东莞市凯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为系其爱人涂晓晶,还有一家香港公司名称为香港凯兴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其爱人涂晓晶。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方小云及其关联企业,也未开具发票给方小云代理2票货物的真实货主及其关联企业。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讯问方小云的笔录确认:共有4票货物,其中:2票货物为方小云所有,1票货物在卖给侯光青前已报单给代理报关公司且货物送到方小云档口,1票货物帮其佬表卢林华进口且货物送到方小云档口。报关单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2857、720220201022100566、720220201022100717、720220191029102992;根据北海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你公司报关数据统计表》核对,上述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合同号为SD19059、SD20-018、SD20-023、SD19065。
证据:
方小云在询问笔录称:其在境外购买并已支付货款的货物通过李洪山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并已支付代理费。
(2)《李洪山代理方小云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比对表》 。
(4)部分购销合同。
(5)经核对普路通公司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比对到4份物品签收单(含代理报关签收单),收货地址有:东莞万江蚬涌陶瓷城、广州市番禺大石祥和路祥和电子城;签收人有:何双兵等人。
代理海关票号为720220191029102992的具体情况:
方小云在询问笔录称:海关编号720220191029102992,合同号为SD19065的这一票货物其佬表卢林华的,当时卢林华的档口没有位置放这批货物,他就将货物拉到我这里了”
卢林华在询问笔录称:有一票货物是其购买并委托方小云帮代理报关,已支付代理费,货物已收到。
具体货款及代理费支付记录在卢林华笔录后面。
代理海关票号为720220201022100566的具体情况:
方小云在询问笔录称:报关单号720220201022100566,合同号为SD20-018是候光青的货物。代理费也由候光青支付给李洪山。
第一次候光青资金不足把货物卖给方小云,后因行情好转候光青把货物买回去,但候光青买回之前方小云方小云找代理公司申报了,货物拉到方小云档口,也是他的员工何双兵签收的。”
候光青在询问笔录称:其在境外购买的货物因资金不足第一次卖给了方小云,并由方小云支付了外汇给境外供应商,第二次因疫情过后全面复工复产,行情看好,又加价买了回来,但因资金不够,与方小云老卢美中各出资50%货款从方小云手里购进这批货。
具体代理费支付记录在候光青笔录后面。
李晶,7票,代理真实货主报关业务,深圳市东泰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你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晶代理报关的客户。
李晶在询问笔录称:有时候会接一些东泰昌公司不做的业务(货主不需要开税票,抵减部分费用)转包给一家叫合浦盛大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去做,一共介绍了两个客户,一个叫卢林华,一个叫廖国田。他们一共是申报了7票”
卢林华,真实货主,由李晶代理报关事项,共4票,有一家档口,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凌年电子产品商行。
经海关缉私局检查及询问卢林华的笔录确认:卢林华确认由李晶代理报关共4票,海关编号分别为:720220191029101115、720220191029101232、720220191029101319、720220191029101071,对应的合同编号分别为:1909SD、1911SD、1912SD、1908SD。
证据:
(1)卢林华询问笔录称:其向境内公司购买的货物,但货物在关外,货款已支付,找的是李晶帮代理报关,货物已收到,也支付了代理费给李晶指定账户。
(3)《李晶代理卢林华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方小云代理卢林华向海关申报货物与真实合同货物信息对比表》。
(4)部分合同、清单。
(5)货款支付相关记录凭证、代理费支付相关记录凭证。
(6)普路通公司因运营模式、时间等原因,无法完全提供全部资料,经核对其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共有1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福永凤塘大道万丰大洋田工业园1栋。
廖国田,真实货主,由李晶代理报关事项,共3票,广州拓晶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挂靠在其亲戚尹大发名下。
经核实笔录和签收单确认:廖国田委托李晶代理报关共3票,SD20-015、SD20-016、SD20-051,对应的合同编号分别为:720220201022100547、720220201022100550、720220201022101071。
证据:
(1)廖国田询问笔录称:其货物通过李晶代理报关入境不需要开票,有总价5%的优惠,货物已收到,也支付了代理费到李晶指定账户,支付境外卖家的货款是委托东泰昌公司付汇。
(3)代理进口协议。
(4)与香港中习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清单等。
(5)付汇委托书、货款支付相关凭证、代理费支付相关凭证。
(6)经核对普路通公司提供的出货清单/签收单,共有3份物品签收单,收货地址:福永凤塘大道万丰大洋田工业园1栋。
(二)生产情况
1.我局2020年10月29-30日和12月10日到北海市第一看守配合北海市公安经侦支队我局共同对黄杨明及汪海江进行讯问。
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杨明笔录称:
你公司有两条自动化设备,设备价值约300万;三条流水线,每条流水线价值约5万。上述的生产设备无购销合同,销售方也未开具发票,仅支付前期金额30万元,对方公司名称不记得了,公司老板叫杨波。
你公司2020年4月份开始投产和销售,产品为小尺寸显示屏幕,规格约2.8寸,销售方向主要在珠三角、深圳一带,主要客户是做游戏机的生产厂家,因为都是内销客户,对方不需要开票。
无委托加工情形。
货物入境后,普路通公司把货运到吕袁袁指定的仓库,未发往13家受票企业,负责接收的人员和联系方式均为吕袁袁提供,之后吕袁袁直接把货物发送给真实货主,黄杨明不清楚真实货主是谁,货物去向也不知情。与受票方的开票中,液晶片业务的企业为吕袁袁介绍,真实货主与受票企业是否一致不清楚,偏光片业务是黄杨明找到的,不是货物真实货主。
你公司的国际贸易部经理汪海江笔录称:
(1)2019年10月份,你公司装修无尘厂房,但受疫情影响,约2020年4约开始生产,生产的产品为规格3-6.5寸手机显示屏。
货物运到境内后,直接拉到实际货主所在的深圳和广州番禺,自始至终都没拉到过正信公司。
黄杨明交代要按照正信公司提供的合同、货单模板和格式,统一填好后一并交给正信公司,同时正信公司要求必须伪造对应的货物流,吕袁袁找了货运公司开具了货运发票,实际上是没有到正信公司的物流的。
2.2021年5月13日,我局到合浦盛大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广西合浦工业园区园区三号路北侧产业转移园4#厂房现场查看发现,你公司前后门紧闭,出入口粘贴有封条,查封单位为:广西合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海市合浦金镰投资有限公司。在广西合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股工作人员石清华和你公司原财务李远霞的协助下,我局一行进入到厂房实地查看,你公司的厂房共有四层,其中,一层仅有办公区区域装修完毕,其余区域均为毛坯房;二楼、四楼为空厂房;三楼厂区有二套自动化生产设备及流水线3条,设备已闲置,在厂区内未找到机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我局重点查看了二套自动化生产设备的情况,具体如下:
(1)第一套设备生产厂家为ASM Pacific Technology,机器型号为:COG900,经多方搜集材料,该机器设备为全自动固晶机,固晶机主要用于各种金丝超声波焊接设备的引线柜架压板,以及各种芯片贴装设备的各种吸嘴、顶针、点胶头、瓷咀、通针、马达、碳刷、编码器、传动皮带,自动化设备的各种零配件,仪器、仪表等等。
(2)第二套设备有三台机器,第一台机器因铭牌已无法看清机器型号,且生产的企业深圳市福和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经登录同法人企业的深圳市福和达自动化有限公司网址查看产品目录库,与该机器外观和机器结构类似的有FOG热压机或FOG上对位机器,若按照铭牌上手写模糊的型号搜索,有ACF帖附机,型号为F6-AS120,但该型号的机器图片外观与实际外观不一致。第二台机器为F32恒温热压机,生产厂家深圳鼎晶光电有限公司,设备编号:SF33461965。第三台机器设备是COG三头本压机,生产厂家是深圳市精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机器型号:JYD-M900。
上述两套自动化设备生产线无法生产液晶显示片、偏关片等产品。
3.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你公司进项发票情况统计,2019年3月至2020月8月期间,你公司共接受进项发票262份,发票金额2752458.02元,税额200901.50元,其中,上游开具发票最多的企业为,深圳市天之骄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共开具了196份发票,提供的是建筑装饰服务,进项金额1926605.88元,税额173393.87元,其它上游企业提供的主要是办公物品等产品。未发现上游企业开具有生产原材料和委托加工方面的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销项发票数据统计,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共开具了8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红冲发票5份,负数发票5份;正常发票790份,开票金额73772227.82元,税额9618452.55元,价税合计:83390680.37元。下游企业共有13户,其中10户非真实货主,3户真实货主。开票具体情况如下:
1、你公司开具给10户非真实货主增值税情况如下:
(1)你公司于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开具了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华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74130,发票号码为:02077530-02077534;发票代码为4500191130,发票号码为:00928532-00928534;发票代码为4500192130,发票号码为:01773567-01773571、01962307-01962311、01962313、01969679-01969688;发票代码为:4500193130,发票号码为:05579413-05579415、05579417-05579420、05611762-05611763、05713929-05713932。金额合计3723165.27元,税额合计498042.86元,价税合计4,221,208.13元。货物名称有:偏光片。
(2)你公司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开具了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西视晶光电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91130,发票号码为:00912966、00928522-00928525;发票代码为:4500192130,发票号码为:01962275-01962291;发票代码为:4500201130,发票号码为:03781483-03781487。金额合计2472261.01元,税额合计321394元,价税合计2,793,655.01元。货物名称有:偏光片、非加密集成电路。
(3)你公司于2019年8-12月开具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奔流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91130,发票号码为:00936450-00936451;发票代码为:4500192130,发票号码为:01773564-01773566、01962267-01962273;发票代码为:4500193130,发票号码为:05478857-05478862。金额合计1688778.79元,税额合计219541.21元,价税合计1,908,320.00元。货物名称有:液晶显示屏。
(4)你公司于2020年1月开具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恒盛佳泰电子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93130,发票号码为:05611759-05611761。金额合计291660.58元,税额合计37915.88元,价税合计329,576.46元。货物名称有:偏光片。
(5)你公司于2019年11月开具了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东智媒物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92130,发票号码为:01962314-01962319、01962324-01962338、01969675-01969678;发票代码为4500193130,发票号码为:05478846-05478849。金额合计2850424.73元,税额合计370555.27元,价税合计3,220,980.00元。货物名称有:液晶显示片。
(6)你公司于2020年3-5月开具了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优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中,2020年3月14日开具的5份发票与2020年4月3日开具的5份红字发票冲平,剩余19份发票代码为4500201130,发票号码为:03780005-03780009、03781441-03781445、03781504-03781509、01118375-01118377。金额合计1697048.4元,税额合计220616.3元,价税合计1917664.7元。货物名称有:偏光片。
(7)你公司于2019年3-5月开具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北晶显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74130,发票号码为:02077523-02077524、02077526-02077529、02161223-02161231。金额合计1241768.74元,税额合计175461.32元,价税合计1,417,230.06元。货物名称有:偏光片。
(8)你公司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开具了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苏晶裕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74130,发票号码为:02077535-02077542;发票代码为4500193130,发票号码为05478850-05478856、05713923-05713928。金额合计1953414.15元,税额合计253943.86元-,价税合计2,207,358.01元。货物名称有:偏光片。
(9)你公司于2019年6-8月开具了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奥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91130,发票号码为:00912954-00912956、00912958、00912962-00912965、00928535-00928542、00936445-00936449。金额合计1913716.83元,税额合计248783.17元,价税合计2,162,500.00元。货物名称有:液晶显示片。
(10)你公司于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开具了5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正信(厦门)电子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191130,发票号码为:00928543-00928545、00936429-00936444;发票代码为4500192130,发票号码为:01772944-01772952、01772954-01772965、01773572-01773588、01781429-01781431、01781433-01781458、01781460-01781465、01962292-01962306、01969689-01969705;发票代码:4500193130,发票号码:05478841-05478845、05478863、05478865-05478876、05478878-05478893、05579384-05579412;发票代码:4500192130,发票号码:01778716-01778730、01778738-01778745、01778747-01778751、01778753-01778762;发票代码:4500193130,发票号码:05579421-05579424、05579426、05611751-05611758、05611769、05611777、05713856-05713922;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3780014-03780025、03780027-03780076、03781446-03781448、03781450-03781468、03781471-03781472、03781476-03781479、03781481、03781489-03781503;发票代码:4500202130,发票号码:01118378-01118409、01118413-01118456;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3959903-03959905、03959907-03959925、03959927-03959974、03959977-03959989、03959992-03959995。金额合计54296106.11元,税额合计7058493.89元,价税合计61,354,600.00元。货物名称有:液晶显示片、液晶模组。
我局认为:上述10户下游企业,你公司无任何货物交付,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无货虚开。
2.你公司开具给3户真实货主增值税情况如下:
(1)你公司于2020年7月开具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美高美电子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202130,发票号码为:01118457-01118462。金额合计530973.46元,税额合计69026.54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货物名称有:液晶显示片。
证据:
①美高美公司法人代表询问笔录称:美高美公司与合浦你公司签订了虚假合同,目的是为了购买增值税发票,通过对公账户转钱给你公司,然后李洪山再安排人从私账把钱转给杨俊义。
②汪海江管理的私账记载明细:“2020.7.9日 美高美60万-3600-25万=314000”
③资金流向:20200709美高美电子—转账600000.00元—合浦盛大(207200******0020882)—20200709转账300000.00元——黄杨明(622848******0325870)—20200709转账314000.00元——20200709汪海江(622262******4051765)——转账31400.00元—杨俊义(621700******8623837)。
(2)你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开具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东茂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201130,发票号码为:03780010-03780013。金额合计351732.75元,税额合计45725.25元,价税合计397,458.00元。货物名称有:液晶显示片。
证据:
①东茂伟业法人代表罗伟询问笔录称:与你公司签订合同了一个虚假合同,目的是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未购买过你公司的任何货物。
②检查你公司的对公账户,未发现东茂伟业公司与你公司有资金往来。
(3)你公司于2020年4-6月开具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强峰电子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500201130,发票号码为:03780078-03780079、03781437-03781440;发票代码为4500202130,发票号码为:01118410-01118412。金额合计761177元,税额合计98953元,价税合计860,130.00元。其中:2020年4月27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552433.64元,税额:71816.36元,价税合计:624250.00元;2020年6月22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208743.36元,税额:27136.64元,价税合计:235880元。
货物名称有:液晶显示片。
证据:
①强峰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石伟强询问笔录称:其中有两笔转给你公司的钱是支付境外卖家的货款。主要员工有严从锐、严东娜、张启立、严思佳、严从进等人。
②汪海江管理的私账记载明细:“广州强峰电子 5P=31212.5元,退593037.5元,合计:624250.00元,减运费:237387.00元,返355650.50元”。
③资金流向:20200428黄杨明(622848******0325870)金额:355650.50元——汪海江(622845******2912874)——202000428——严丛进(622848******4575179)355650.50元。(笔录中确认强峰公司的主要员工有严从锐、严东娜、张启立、严思佳、严从进等人)
从笔录来看,美高美和东贸伟业的法人代表都已承认与你公司签订的是虚假合同,目的都是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强峰公司实际控制人石伟强笔录称两笔支付给你公司的资金为货款;从资金方面来看,虽然回流金额不完全相等,但通过汪海江的私账记载和你公司实际为代理货物进口行为互相印证,认为你公司开具给美高美公司和2020年4月27日开具给强峰公司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资金回流,而东贸伟业与你公司无任何资金往来。
我局认为:你公司开具发票给3户真实货主中,除2020年6月22日开具给强峰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查到资金回流外,其余16份开给强峰公司、美高美公司和东贸伟业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综上(一)、(二)、(三)所述,你公司自2019年3月份开始至案发时间2020年8月,利用绝大部分真实货主境外购买的货物不需要发票,而在代理真实货主报关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所产生的进项富余,对外大量虚开发票。根据笔录资料,你公司的产房约在2019年年底才装修完成,而从2020年4月份开始,才有产品销售,且不入账,可以看出,你公司从2019年3月份开始有目的进行虚开进行牟利。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的生产设备,不具备有销售往下游企业所对应的货物生产能力,亦无委托它人生产货物,而你公司通过进口的货物都是有真实货主,无任何可销售货物给第三方。我局认定你公司开具的787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四)税款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1.增值税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开具的虚开7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3563484.46元,税额9591315.91元,价税合计83154800.37元。于2019年4月缴纳增值税65892.65元、2019年8月缴纳增值税51878.12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9473545.14元。其中:2019年3月所属期149667.95元;2019年4月所属期93234.06元,已缴65892.65元,应补缴27341.41元;2019年5月所属期100627.33元;2019年6月所属期282744.28元;2019年7月所属期478996.5元;2019年8月所属期818705.93元,已缴51878.12元,应补缴766827.81元;2019年9月所属期182892.18元;2019年10月所属期357294.66元;2019年11月所属期764371.73元;2019年12月所属期960205.08元;2020年1月所属期199954.51元;2020年3月所属期1482540.68元;2020年4月所属期1379550.85元;2020年5月所属期763388.49元;2020年6月所属期552197.5元;2020年7月所属期767520.04元;2020年8月所属期257424.1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合计9473545.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73545.14×5%=473677.26元。
3.教育费附加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合计9473545.14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73545.14×3%=284206.3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合计9473545.14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473545.14×2%=189470.90元。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向你公司就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9473545.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3677.2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后加收的滞纳金在解缴税款入库时计征。
由于北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立案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侦查,暂不对你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待刑事司法环节作出决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84206.35元。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89470.9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浦县税务局将上述少缴的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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