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27 1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900566753829M):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桂税四稽强拍〔2022〕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文书正本。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53号
电话:0777—3693160。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2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桂税四稽强拍〔2022〕1号
玉林市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地址:玉林市茂林镇玉容公路茂林段南侧)在限缴期满后未完全履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经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后仍未补缴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局长批准,我局决定: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对你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24,400,809.34元及滞纳金32,859,351.63元(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暂计算到2022年6月13日)合计:人民币 伍仟柒佰贰拾陆万壹佰陆拾元玖角柒分(¥57,260,160.97)的51套住宅及19套商铺予以查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 6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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