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号 汴税二稽 罚[2022] 2
案件名称 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一)营业税方面 你(单位)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为31312217.55 元,已累计申报并缴纳税款发票金额为10311121元,累计未申报金额为21001096.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具体内容详见法律依据详文,下同)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营业税1050054.84元的违法事实。
(二)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从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为21957423.81 元,累计已缴纳增值税472720.65 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增值税625150.58元的违法事实。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营业税税额、增值税税额为依据,你单位存在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396.31元的违法事实。
(四)印花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附件之规定,以你单位未如实申报的销售收入为依据,你单位存在少缴印花税21479.40 元的违法事实。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你(单位)东城明珠项目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384.8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69600.53平方米,检查所属期间累计交房建筑面积13195.69平方米。另外你单位于杞县东环路处拥有一块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207.9平方米。上述土地均属于一等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按照6元/平方米征收。你单位在检查期内累计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07881.03元,已申报缴纳238790.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杞县人民政府调整城镇【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10221688186914W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
处罚结果
(一)你(单位)采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手段,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税款共计4404912.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15年3月发生,延续至2020年12月(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至启动立案程序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实缴各种税款1412667.73元,少缴税款共计4404912.35元,偷税金额占被查期间应缴纳税款的75.72%,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在检查期间仍尽力配合预缴税款1800098.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5号),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罚款,罚款共计2202456.33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1/6
决定文书号 濮税一稽 罚[2021] 8
案件名称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经检查你单位2014年8月向朱某强借款3000万元, 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支付利息9,008,000.00元,借款本息在其他往来款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双方产生矛盾,法院于2017年5月将你单位账户查封,你单位于2018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了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法院强制从你单位账户中划拨本息13,343,254.00元(检查期内本息未划分清楚),你单位暂时将该项支出在往来款项中列支。
你单位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支付利息7,656,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1,200.00元,未代扣代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你单位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支付朱国强利息7,656,000.00元,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531,200.00元不予追征(朱某强案件已经另案处理,详见《税务处理决定书》濮税一稽处(202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从立案之日起5年内);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支付利息1,352,000.00元,不含税利息1,312,621.36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1,579.19元,未代扣代缴。
2021年11月4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已由朱国强缴纳,完税证号341095211100010223。
2.2018年1月你单位代股东李某宏支付的物业费6,970.72元,截止到2019年底未归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2019年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94.14元。
2021年11月12日你单位补扣补缴李某宏个人所得税1,394.14元,完税证号621111210349090071。
以上合计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
违法的证据:(1)企业其他应收款明细账;(2)银行流水;(3)物业费支付凭证;(4)法院执行书;(5)华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6)企业无法扣缴说明;(7)朱某强缴纳税款书;(8)李某宏缴纳税款书。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60%的罚款计:157,784.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10900***37C
法定代表人姓名 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60%的罚款计:157,784.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1/12/28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河南***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2-09-14 11: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催告书》(焦税二稽催告字【2022】1102号)的公告 日期:2022-10-09 15:2...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2-08-22 1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中国药材郑州医药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2-04-02 10:26 来源:国家税...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开封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2-07-19 11:11 来源: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