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株税稽罚〔202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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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税稽罚〔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7-19 11: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0***473)

经我局(所)增值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

1、你单位于2018年2月7日接受深圳市泰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雄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发票号码为63590635-63590666,金额31388177.91元,税额5335990.19元,货物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轻薄钢铁破碎料。以上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8年2月27日列为失控发票处理,已做进项税额转出,该笔税款目前属于欠缴状态。经我局异地协查取证,泰雄公司经营范围:3C数码、平板电脑、一体机、移动电源、音箱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目前处于非正常户状态。且泰雄公司2017年1月至12月间所取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均为平板电脑及耗材。但2018年2月开给你单位的32份发票货物品名为破碎料(废钢),经营业务与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严重不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福田分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将泰雄公司移送税务稽查处理。

2、你单位于2018年2月23日接受宁波市中基长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基长宏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号码为00061916-00061939,金额23982143.22元,税额4076964.28元;货物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打包废钢。经我局异地协查取证,宁波中基长宏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酒类;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五金、交电、编织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纸张、纸浆、燃料油的批发、零售;经济贸易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等。企业目前处于非正常户状态。且宁波中基长宏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所取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均为商务平板电脑、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但2018年2月开给你单位的24份发票货物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打包废钢,经营业务与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严重不符,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将宁波中基长宏公司移送税务稽查处理。

通过对你单位实地检查发现,你单位与深圳市泰雄科技有限公司破碎料及废钢业务、宁波市中基长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打包废钢业务的物流运单,以及发往唐山市冠城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拓赢实业有限公司破碎料及废钢业务都存在物流单据作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宁波市中基长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所涉及的经济业务并未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故上述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你单位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追缴2018年增值税4076964.28元。并对你单位偷税金额处以一倍罚款4076964.28元。

(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对你单位法人谢某某问取证。你单位在注册成立湖南中商伯纳有限公司后,在明知对方不具备真实交易情况下,直接按公司股东巴某某及欧某某(目前以上两人均为***北方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嫌疑人)等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公司网银交于第三方操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谢某在无真实购进货物情况下向唐山市冠城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发票代码为4300171130,开票日期2018年2月6日,发票号码分为01110001-01110019、开票日期2018年2月7日,发票号码分为01110020-01110025、开票日期2018年2月9日,发票号码分为01007947-01007952、开票日期2018年2月11日,发票号码01007956,发票金额合计31617214.32元,税额合计5374926.48元。向唐山拓赢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发票代码为4300171130,开票日期2018年2月9日,发票号码分为01007945-01007946、01007953-01007955,开票日期2018年2月13日,发票号码分为00989979-00990000、04322001-04322003、04320248-04320261,开票日期2018年2月27日,发票号码01111841-01111851,以上发票金额合计54859066.77元,税额合计9326041.23元。你单位在2018年2月累计对以上两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金额合计86476281.09元,税额合计14700967.7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对唐山市冠城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拓赢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这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经济业务并未与开票单位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故上述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4076964.28元处以一倍的罚款4076964.28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76,964.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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