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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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8号

发布时间 : 2022-02-10 09:2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8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19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税务事项通知书》长税稽通〔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税稽 通 〔2022〕 8 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事由:1.变更检查所属期为199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对你单位199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大安市月亮泡镇王家泡村水稻田承包费所涉及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检查,需你单位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应涉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通知内容:1.检查所属期变更为199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提供你单位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当事人韩敬芝、卢长明、王威、张大志配合检查并说明情况。

如你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局将依据现有掌握证据对你单位行为进行定性及处理,若因此对你单位造成不利后果,由你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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