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04号
发布时间 : 2022-02-17 08:4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04号
长春金商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173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金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309943242G)《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三税稽罚〔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罚〔2022〕8号
长春金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309943242G):
经我局(所)于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绿园区87中学以东、景阳大路以北明翰国际804号房)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8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250,000.00元;2019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250,000.00元;2020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4,000,000.00元。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850,000.00元, 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之规定,2020年应确认“营业外收入”4,000,000.00元,弥补2019年亏损457,961.8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542,038.17元,经计算,造成少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春市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划转财政补贴文件;
2.银行对账单;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一倍罚款,即罚款885,509.5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85,509.5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按照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东盛大街333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近期,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指导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吉林省众润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围绕“管得住、落实快、防得好”目标,通过组建专项工作团队,开展多级分析等措施,强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长岭县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副局长、退税审核人员许某某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申请时,没有落实留抵退税相关制度规定,应比对未比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