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税务局: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被稽查!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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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03号

发布时间 : 2022-02-17 08:4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03号

长春金商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173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金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309943242G)《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三税稽罚〔202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2〕38号

长春金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309943242G):

我局(所)于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绿园区87中学以东、景阳大路以北明翰国际804号房)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6,849.00元,应纳所得税额2,684.90元。你单位于2018年度收到财政补贴250,000.00元,未在所属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之规定,经计算应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00.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6,849.00元,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684.90元,已缴纳9,786.81元(其中2019年1月15日缴纳税款1,176.05元,2019年5月21日缴纳税款1,508.85元,2020年1月14日缴纳税款3,629.00元,2020年5月20日缴纳税款3,472.91元),造成2018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9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42,038.17元。其中“营业外收入”为850,000.00元,因无法判断是否为财政补贴收入,故你单位于2019年度收到的财政补贴250,000.00元,本次检查视同包含在已申报的“营业外收入”850,000.00元中,应调减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0元。经计算,调整后你单位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57,961.83元。

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0元。你单位于2020年度收到财政补贴4,000,000.00元,未在所属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之规定,经计算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4,000,000.00元,弥补本次检查确定的2019年亏损457,961.8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542,038.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缴纳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7,101.91元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造成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3,629.00元加收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的滞纳金413.71元, 3,472.91元加收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滞纳金616.44元,合计加收滞纳金1,030.1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之规定,经计算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7,898.09元,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

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903,407.63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税款7,101.91元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30.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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