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3号!取得人力资源公司的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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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3号

发布时间 : 2022-07-15 14:5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3号

吉林省食安能源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89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食安能源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220104081907367M)《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税稽罚〔2022〕7号.doc

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220000054087420M)《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税稽罚〔2022〕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税稽罚〔2022〕7号

吉林省食安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4081907367M)

经我局(所)于2019年04月03日至2022年07月07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延安大路盛世国际A座7031室 )2014年01年01月至2014年12月31日虚开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你开具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份(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为03899950;发票代码为222011400382,发票号码为00495072、00505352、01721856、02096889、02129525、02554387、02569487、02592671、03242751),金额合计1,133,862.00元,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等基础资料;

2.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信息;

3.发票领购及申报情况;

4.账册、凭证信息、企业提供银行卡信息;

5.相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6.相关人员自述材料及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4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税稽罚〔2022〕9号

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054087420M)

经我局(所)于2019年03月25 日至2022年07月08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599号 )2014年01月01 日至2014年12月31 日虚开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你开具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7份(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3899949、03899955、01540508、02145320、03453461、03880259;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13173、00460734-00460736、00472589、00472595、00472606、00495063、00495073、00505353、00971214、01721855、01721857、02129523、02129524、02554386、02554388、02569485、02569486、03219165、03242752),金额合计4,155,723.76元,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等基础资料;

2.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信息;

3.发票领购及申报情况;

4.账册、凭证信息、企业提供银行卡信息;

5.相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6.相关人员自述材料及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4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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