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17 号
发布时间 : 2022-08-03 09: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17 号
双阳区恒丰人造板厂: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6898号
电话:0431-80502902
特此公告。
附件:双阳区恒丰人造板厂(纳税人识别号:220104********0631)长市二税稽处〔202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二税稽处〔2022〕38号
双阳区***人造板厂:(纳税人识别号:220104********0631)
我局(所)于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双阳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让白城市***木业有限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向长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箱板,同时让白城市***木业有限公司向长春益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具了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200161130,发票号码为01418718,01418719,01418720,01418722,01418723,01419745,01419746,01419747,01419748,01398926,01398927,01398928,01398929,01398930,01398947,01398948,01417447, 01417464,01417465,01417466, 01417467, 01417468, 发票代码2200174130,发票号码为00622146,00622147, 00622148, 00622497, 00622498, 00622499, 00622500, 00623232, 00623606, 00623607, 00623608, 00623609, 发票代码2200182130, 发票号码为00114298,00114299, 00114300,开具金额合计:3,300,523.51元,税额合计536,176.49元,价税合计金额3,836,700.00元),资金由长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白城市***木业有限公司,之后由白城市***木业有限公司转回给长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的儿子段某某账户,长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你单位负责人曹某某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让白城市***木业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200161130,发票号码为01418718,01418719,01418720,01418722,01418723,01419745,01419746,01419747,01419748,01398926,01398927,01398928,01398929,01398930,01398947,01398948,01417447, 01417464,01417465,01417466, 01417467, 01417468, 发票代码2200174130,发票号码为00622146,00622147, 00622148, 00622497, 00622498, 00622499, 00622500, 00623232, 00623606, 00623607, 00623608, 00623609, 发票代码2200182130, 发票号码为00114298,00114299, 00114300,开具金额合计:3,300,523.51元,税额合计536,176.49元)。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由于你单位个体工商执照已于2019年9月18日注销,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经营期间,向长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箱板,价税合计金额3,836,700.00元,取得上述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即让白城市林苑木业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200161130,发票号码为01418718,01418719,01418720,01418722,01418723,01419745,01419746,01419747,01419748,01398926,01398927,01398928,01398929,01398930,01398947,01398948,01417447, 01417464,01417465,01417466, 01417467, 01417468, 发票代码2200174130,发票号码为00622146,00622147, 00622148, 00622497, 00622498, 00622499, 00622500, 00623232, 00623606, 00623607, 00623608, 00623609, 发票代码2200182130, 发票号码为00114298,00114299, 00114300,开具金额合计:3,300,523.51元,税额合计536,176.49元)的虚开发票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由于你单位个体工商执照已于2019年9月18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向其负责人曹某某追缴如下税款: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计算,2018年3月应补增值税12,470.16元,4月应补增值税12,000.91元,5月应补增值税14,005.11元,6月应补增值税12,279.38元,7月应补增值税14,026.93元,8月应补增值税15,847.34元,9月应补增值税10,371.61元,2019年1月应补增值税7,182.29元。上述合计应补增值税98,183.7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经计算, 2018年3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72.91元,4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40.06元,5月应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980.36元,6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59.56元,7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981.89元,8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09.31元,9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726.01元,2019年1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02.76元。上述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872.8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三条之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及附件,2017年至2018年核定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及附件二, 2019年至2020年核定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2%。经计算,你单位负责人曹某某2018年前三季度应补个人所得税68,701.73元,2019年应补个人所得税193.65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经计算,2018年3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74.10元,4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60.03元,5月应补教育费附加420.15元,6月教育费附加368.38元,7月应补教育费附加420.81元,8月应补教育费附加475.42元,9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11.15元,2019年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15.47元。上述合计应补教育费附加2,945.51元。
6、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之规定,经计算, 2018年3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49.40元,4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40.02元,5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80.10元,6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45.59元,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80.54元,8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316.95元,9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07.43元,2019年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43.65元。上述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963.68元。
7、对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你单位于2019年9月18日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奢岭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不予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双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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