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营税稽一罚告〔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7-19 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捷安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0******E42F):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房间)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实地勘察
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系统调取到你单位注册地址为营口市***房间,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未发现你单位,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系虚假注册地址。
(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根据金税三期系统显示的税务登记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身份证号:210824******22195X,移动电话:133***484;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曹某(210811******26153X),联系电话:188***79。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关某某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曹某电话接通后,对方称其并非曹某本人,也不是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检查人员据此认定你单位登记的电话号码虚假。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及站前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评估报告》,检查人员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问题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判定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系走逃失联企业。
(三)资金流检查
检查人员到银行调取你单位公账及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发现问题如下:
1.你单位与上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26日你单位共从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组,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05754644-054754645、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9268010-19268017,品名:柴油,金额977,040.88元,税额127,015.32元,价税合计1,104,056.20元。
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0日付某某通过账号为62122616***27817的账户向关某某账号为62317***09051288的账户转账903,968.00元在收到款项后关某某向你单位518801333355553账户转账904,268.00元,随后你单位向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号为3310某某26104的账户支付货款共1,104,356.20元。
检查人员通过“天眼查”软件查询,付某某为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因此上述资金交易构成资金回流(具体情况见资金回流图)。
2.下游资金流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收到下游货款后,立即转到了郑某某、关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中,随后郑某某、关某某等人将该资金以现金形式取走。
(四)发票协查情况
根据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协查函(东税稽一[2022]29号),确认上述10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称只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项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系走逃失联企业,采取虚假注册营业执照,虚构资金流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10组,金额977,040.88元,税额127,015.32元,价税合计1,104,056.20元,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5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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