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7号
全文有效
2020.6.16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解读《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
一、背景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温馨提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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