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0]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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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8号

全文有效

2020.7.1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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