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第982号
全文有效
1989年12月9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生活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设在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外部营业用地以及出租给外单位房屋(含院落)占用的土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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