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贴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商[1989]1028号
全文有效
市一商局、市电子工业办公室、市财政二分局、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9)财商字第89号《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贴息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与市计委、市商委、市经委等部门共同研究的意见,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按照执行。
1.本通知自1989年5月3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本市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已向本市商业部门交售的彩色电视机,由工商企业按照规定的贴息标准进行清算。
2.关于因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而增加的贷款的贴息标准,商业批发企业按特别消费税额和国产化发展基金额的2个月计算贴息。商业零售企业按特别消费税额和国产化发展基金额的0.5个月计算贴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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