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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第四条第二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市税三[1989]392号
已被修订
1989年5月8日
关于对本市保险公司系统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市局曾以[1989]市税三字第 70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简化征收管理手续,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并征得市保险公司同意,现对本市保险公司系统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市保险公司系统机构设置和现行核算形式,印花税一律由市、区(县)公司在 其所在地完税。
二、关于纳税手续 鉴于保险凭证种类多、数量大、贴花比较频繁,为了简化纳税手续,对保险公司 系统自身持有的应税保险合同,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即由市、区(县)保险公司按月将保险合同依险种、份数、顺序编号、保额、税率及税额逐项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表式自定);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填写印花税缴款书到银行交款后,持完税的缴款书收据联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备查验。各类保险合同应分别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年底与汇总缴纳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
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由各公司督促纳税人在签订时贴花完税。
三、关于清理补贴完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系统自1988年10月1日以来这一时期内书立的各项应税保险合 同,属于保险公司系统自身的。应采取按险种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到税务局填开缴款书,一次补缴入库的办法解决。属于投保人一方的,请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线索,由当地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四、为方便投保人购花完税,各保险公司凡具备条件的可以代售印花税票。请各分局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做好领发代售许可证工作;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按规定付给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的手续费。
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暂不征收营业税、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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