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三[1988]906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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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三[1988]906号

全文有效

1988年12月17日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征收印花税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各分局要指定一名副局长具体抓此项工作,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及时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条例》、《细则》,深入学习和讨论政策规定精神。

  2.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各分局要参照市局下发的宣传提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运用各种形式,深入进行宣传贯彻,纳税辅导和征收入库工作。

  3.对1988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营业账簿和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继续有效、使用的以及10月1日以后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应补贴印花税的,要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对未补贴印花的,应采取措施,在1989年1月底以前补贴印花完税。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补贴印花完税的,视其情节轻重,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处罚。

  4.要逐步做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同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金融、保险、工商、房管、司法等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单位或部门的配合,做到源泉控制。为了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各分局可委托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单位或部门,承办印花税代售业务,手续费按代售金额5%支付。

  5.各分局要及时沟通情况,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分局于1989年2月20日前将印花税开征情况、进度、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意见等要小结书面报告市局。

  6.要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花税票的领发、代售和印花税票的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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