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87年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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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此文件第四、五条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第1166号

已被修订

1987年12月28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就市局十二月二十一日开各分局税政科长会议上讨论的有关税政业务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房产出租居住征免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30号通知精神,凡个人房产依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个人居住的,在租金调整改革前,从1988年1月1日起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开征范围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政政策,平衡负担现重申:凡座落在郊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办事处、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办事处、建制镇范围内的乡镇企业等,亦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免税单位房产垮区、县出租如何确定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的原则,为有利于征收管理,对免税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应由产权所有人(含经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交通部系统以外的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征免税问题

  交通部系统以外的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不能享受减免税优待,应按照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车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7号通知规定本着源泉控制的原则,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船,一律由车船拥有人向其所在地(企事业为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市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通知中关于“纳税人拥有的车船长期在外省市行驶,而在外省市缴纳了税款的,可凭外省市纳税凭证不再在本市办理纳税手续”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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