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一字[87]1006号、财工管字[87]1000号
全文有效
1987-11-24
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172号《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单位的范围,应按照财政部文件所附企业名单执行,不包括其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直属企业和单位。
二、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单位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每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市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的税款只能用于研制,开发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方面,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的支出。
四、提取“研究开发费”的财务处理,按市财政局(84)财工制字第791号文件中有关提“技术开发费”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提取“研究开发费”后,影响上缴利润的企业,应少提或不提“研究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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