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字[87]874号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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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京财法[2008]12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87]874号

失效

1987年9月25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市政府京政发(1987)93号文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为保证耕地占用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市政府(区县政府)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填开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交纳税款。享受免税的纳税单位或个人,须持有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申请减免税的纳税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的纳税收据(财政部门填开)和上述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划拨土地手续,没有财政部门开具的纳税收据及有关文件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给占地单位或个人划拨土地。

  二、耕地占用税征收时间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后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补征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耕地。4月1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1987年4月1日止,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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