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免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市税三字[1987]第311号
全文有效
1987年4月15日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87]京农银发字篇58号《关于免纳三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申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87]财税字第35号、第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因此,请你们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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