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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京财法[2008]12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计字[86]173号、财预外字[86]128号
失效
1986-03-10
各分局、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计字第002号《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是中央市属和区县属的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均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以“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金库、区县金库。
二、一九八六年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在汇算一九八五年所得税时,对应补应退税款均按上述科目和入库级次处理,对于已经按集体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应于三月底以前办理调整手续。
三、预算外国营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在税收电话月报中应分别列报在第52项、53项、54项和59项内。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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