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1995]228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咨询事务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通知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增加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现就使用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范围: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实行A、B类管理限量供应制度。
A、B类的划分标准和供应数量按文的规定执行。
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京国税[1995]123号文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办理。
三、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售价:
1、中文四联6.5元/本。
2、中文七联9.8元/本。
四、各区县国税局自文到之日起即可发售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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