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22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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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1995]228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咨询事务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通知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增加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现就使用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范围: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实行A、B类管理限量供应制度。

  A、B类的划分标准和供应数量按文的规定执行。

  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京国税[1995]123号文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办理。

  三、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售价:

  1、中文四联6.5元/本。

  2、中文七联9.8元/本。

  四、各区县国税局自文到之日起即可发售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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