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22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中的市局补充内容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24号

已被修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1995年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增值税培训会议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如果销货方每次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按上述金额付足款项的,该笔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

  二、“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包括国有森林采伐企业、国有林业运输企业、国有木材代销企业和国有木材加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国有木材加工企业,凡是利用符合财税字3号通知所列标准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可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对所辖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凡符合财税字3号通知规定标准的,应按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1995年1-11月可汇总填报),《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应于1995年底前将1995年1月至11月的已征增值税税款退还给木材加工企业。

     各局应对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1996年1月底前将1995年度《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上报市局税政管理一处。

     附件1:《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退税申请表》(略)

     附件2:《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京医保发〔2022〕2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2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

京税办发〔202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税办发〔202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北京市人民...

京政办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自2019年6月17日起,北京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