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一[1995]30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中的市局补充内容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5]309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5年8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代理进口的征税问题

  (一)对海关在1995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同时注有代理方和委托方名称的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一律作为代理方的扣税凭证计征增值税。对从事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5年7月1日之前的上述完税凭证如何处理,市局将另行研究。

  各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对所辖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增值税业务辅导,并在1995年9月底之前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委托外贸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不论其开具时间如何,均不得作为其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予以扣税。

  二、关于对集邮商品的征税问题  自1995年5月1日起,对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的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再征收增值税;对邮政部门和集邮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的邮票、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及调整问题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申请按动用期初存货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须持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准备期(指纳税人提出比例抵扣书面申请的月份起至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的月份止,下同)内可按本《通知》规定,根据实际动用比例按月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企业严格审查,对准予依动用比例按月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申请抵扣制,具体申报及审批程序仍按照市局京税一[1994]257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对上述企业在准备期之后又发生货物购销业务的,应追补其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注:根据1998年3月3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57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规定停止执行。)

  准予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1)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本月累计动用的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累计上月经批准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本月累计动用的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本月末的存货余额

  公式中期初存货余额的确定,是指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不包括水、电)而只销售存货的当月月初余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户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本月及累计已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等指标设立台帐单独反映,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调整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报至市局税政管理一处。

  (二)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准备期之后、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对其存货余额进行清理,对其期末存货余额大于1995年初存货余额部分,依当期实际库存成本和规定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补缴已抵扣的税款。(注:根据1998年3月3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57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盘亏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属于本期购进的,调减本期进项税额;属于期初存货的,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划分不清的,一律调减本期进项税额。

  (四)自1995年1月1日起,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机构调整合并为一个统一核算的经营实体,其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亦可合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相关税务资料,对原纳税人因合并后改变纳税地点的,应做好相关税务资料的移交工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与小规模纳税人合并而增加的存货金额,不得计提期初进项税额。

  (五)自1995年1月1日起对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改变征收方法之前,应对其存货余额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予以清理,对其期末存货余额大于1995年初期初存货余额部分,依当期实际库存成本和规定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注:根据1998年3月3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57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规定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样式及印制、发放、使用、保管问题,市局另行发文执行。

  五、关于汇总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附“货物”清单问题  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按不同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的《货物销售明细表》(样式附后,市局统一印制,征管处归口管理)一式两份,分别附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联和收执联之后。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2.《货物销售明细表》(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京医保发〔2022〕2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2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

京税办发〔202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税办发〔202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北京市人民...

京政办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自2019年6月17日起,北京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