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5]159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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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京财法[2008]12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税[1995]1594号

失效

1995年8月15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批复。

  三、对年减免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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