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5]28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每月1-10日征期内,凡遇公休日,须保证各税务所有干部值班办理纳税人的申报缴税事宜。
二、集贸市场的税款征收人员,在公休日期间照常上班。
三、各局要做好公休日一线征收人员的合理安排,建立干部轮休制度,保证公休期间税款征收业务的正常开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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