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8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作为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根据我市国税、地税两系统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国税系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租柜、引厂进店经营和各种形式的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挂靠经营)以及外资企业和驻华代表机构中的外籍人员和中方职工、雇员的个人所得。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业户开展检查时,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作为重点,同时对其应纳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四、在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各区县局要把对集贸市场税收的检查列入检查工作重点。对税负明显偏低的市场要及时调整定额,通过检查进一步加强管理。
五、针对我市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情况,各区县局结合专项检查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定额进行调整时,凡属正常调整定额的业户,从调整之月份起按调整定额后计算应纳税款,不再追补。对于隐瞒情况,谎报收入造成偷欠税款的业户,由各区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依法处理。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整个检查工作要在12月底以前结束。各局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统计和总结工作。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和本通知所附的《北京市国税局个人所税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国税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机关检查情况统计表》于1996年2月20日前一并报告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国税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2.北京市国税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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