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怀诚副局长在检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时的讲话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5]23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检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时的讲话的通知》(国税办发[199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执法力度,巩固新税制执法检查的成果
1.对于新税制执法检查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权限范围内或在与本辖区有关部门协调后可以纠正的,应立即按有关文件规定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局。
2.严格执行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和继续做好清理文件工作,(1)凡按规定应向上级机关备案的行政措施文件,应严格按照京国税[1994]3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备案;(2)今后每年一季度由各业务处(科)对上一年度的文件进行清理,将失效和废止的文件报法制处(科)明文公布。
二、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的及期初库存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暂停专用发票使用权。
2.按照京国税[1995]89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发售环节管理,严格执行限购和验旧售新的规定,同时加强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3.按照京国税检[1995]106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工作,同时,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作,对外局要求协查的发票,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加强对“缓交”“欠税”的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缓交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同意缓交或越权审批。
2.抓好欠税管理,继续清理旧欠,防止新欠。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上述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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