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90号
全文有效
1995年5月30日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94]财税字第100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使领馆购买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和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的执行时间。 为正确落实通知规定和政策精神,经研究确定我市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在指定加油站按不含税价格和规定手续销售给使领馆自用汽柴油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6月底止,各使领馆在指定加油站购买的含税汽柴油,给予一次性退税。
二、对供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汽柴油适用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审批。 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含系统内直属公司)自1995年7月1日起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使领馆自用的汽柴油收入除须单独核算外,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汽柴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审批表”(表样附后)并按规定附送“使馆购用汽(柴)油票凭证第二联和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附送资料要装订、封面汇总。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报后要认真审核销售价格、数量、金额,准确核实适用零税率销售金额无误后,报区(县)国家税务局代市局审批,并报送市局一份“销售汽柴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审批表”备案。
未经批准的销售金额不得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对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的审批。
自1994年1月1日起(指购油日期)至1995年6月底止,在此期间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指定加油站购买的汽油,在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下属直属公司购买的柴油,凭购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使领馆填报“驻华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申请表”(表样附后),由外交部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审核汇总填报“驻华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申请表”报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局审批,按照批复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将应退税款统一退外交部指定帐户,由外交部主管部门分别划转各驻华使馆。并按照规定,严格对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自用汽柴油的凭证的管理。
对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一次性办理退税后,不再受理此项退税业务。一次性办理退税申报在1995年10月底截止。
四、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要加强对使馆用油的管理,严格供油手续,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避免冒用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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