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4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85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单位,在1995年4月30日以前批发销售(为经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未取得《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有关情况,市局正在了解,并将与有关区县国税局和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联系确认,待确认后,另行通知。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是划分征、免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商业企业必须向生产批发单位提供《证明单》,不得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生产批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开《证明单》,不得随意填开或不开。各区、县国税局应严格按照《证明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请各区、县国税局将1995年2月至3月底新办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银行未发《许可证》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名单和一季度金银首饰消费税入库情况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局一处;今年各区、县国税局应按季度将本辖区新办《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金银首饰消费税入库情况整理、汇总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局一处。
1995年5月12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北京市人民...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自2019年6月17日起,北京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