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5]23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4月2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24号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统计表”自1995年第2季度起填报。与原要求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季报表,一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局。
二、“统计表”市局不统一印制,各区、县局按照表样,根据需用量,自行解决。
三、“统计表”是供各级领导指导工作所需参照的资料,也是我们税务机关掌握、分析征收情况的重要资料,各区、县局要认真及时填报,在填报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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