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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5]57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44号文转发),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检查工作安排:
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自3月至5月底,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增值税、消费税检查,各分局要配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合理安排时间,重点完成以下内容要求: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应将以下几种企业列为重点:
1.进项大于销项的企业;
2.无收入企业(零申报);
3.增值税、营业税兼营企业;
4.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企业;
5.1994年全年增加税负(应退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户检查);
6.税负过低的企业(1994年全年税负低于3%)。
(二)检查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内容按京税征[1994]223号文件执行。
2.三税退税的检查
(1)是否按照京税外[1994]481号、531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方法及审批程序办理;
(2)工商统一税税负计算是否正确;
(3)1994年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是否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是否符合退税政策
3.一般纳税人期初库存的检查
(1)期初挂帐金额是否准确;
(2)期初库存是否按规定比例抵扣,有无多抵现象。
此次检查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6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至涉外处,总结要求内容详细,要按检查内容要求分别阐述,表格(专用发票检查表)内容应逐项填列,随同书面总结一并报送。
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重点税源监控制度
(一)对外分局应选择不少于50户,各区、县分局、开发区分局选择10户一般纳税人,建立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按京国税[1995]44号文件要求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台帐,并按季将“重点税源监控统计表”及情况分析于季末20日内上报涉外处。
(二)按照京国税[1994]22号要求,除对外分局按文件规定办理执行外,各区、县分局、开发区分局也应将消费税税源户逐一建立监测和上报制度,按季填写“消费税调查表”,并于季末20日内将表与情况分析上报涉外处。
三、外商投资企业欠税清理
各分局应按京国税[1995]44号文件要求控制和清理增值税欠税,并将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欠缴增值税情况逐户核实统计,填报《1994年欠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于4月15日前上报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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