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6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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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8月6日 生效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5]64号

失效

1995年3月1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偷税、漏税、避税问题也突出起来。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达到50%以上,税务检查也反映出我市企业偷、漏税问题仍很严重,其手段多种多样,这些问题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和国家权益损失,而且影响了吸引外资的国家声誉。为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反偷、漏、避税,防止税收流失。经研究现就我市涉外税收反偷、漏、避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反偷、漏、避税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应当重视这项工作,提高对反偷、漏、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市局工作意见。反偷、漏、避税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在确定审计工作人员、选定审计对象、实施重点审计、进行举证调查、谈判、确定调整方法等方面要认真执行市局工作意见。通过加强领导,争取在反偷漏避工作上有所突破,达到培训干部、加强税收征管目的。

  二、开展反偷、漏税工作的具体要求

  1.加强涉外税源户管理,切实掌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源变动情况, 除继续清理常设代表机构税源登记管理外,对工商局批准注销企业,及时做好有关票证的清理工作及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2.做好税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 及外国企业开展涉外税法宣传工作,特别是新税制以来的各项政策。

  3.强化涉外税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制度,及时的对未办理申报企业进行清查, 掌握情况、建立催报、催缴制度,对经催报后,仍未及时办理申报或报送有关资料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检查当中发现的偷、漏税行为,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

  5.纳税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 行检查,鉴于检查规程规定的程序步骤较繁杂,因此,市局将根据我市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检查程序和步骤。

  6.重视偷、漏税案例整理上报工作和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的上报工作。对外分 局每年应上报的偷、漏税案例不得少于8例,其他局不得少于2例,偷漏税案例及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应于每年12月20日以前随所得额审查工作总结一同上报市局。

  7.认真做好人民来信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分局必须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 来信,举报案例的查处工作,要按市局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对偷、漏税情况属实的,要定性准确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结案情况应按时上报市局。

  三、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具体要求

  1.市局涉外处负责全市反避税组织开展工作,并在系统内组成反避税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由市局涉外处统一确定。

  2.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对外分局每年要选择3-5户企业作为调查审计对象; 其他局选择1-2户作为调查审计对象。为推动系统反避税工作,摸索经验,集中力量,市局涉外处反避税工作小组可直接会同各局共同开展工作。

  3.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必须坚持凡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企业都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的规定。这是我市组织开展反避税调查审计的前提条件,通过企业申报,摸清情况,确定调查审计对象。

  4.为更好开展反避税工作,各局应合理调配人员,有条件的应选择熟悉涉外法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工作,以期取得效果。

  5.反避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局对被选定为调查审计对象的企业, 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具体操作程序执行。使调查审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达到规范要求。

  四、反避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外商通过抬高进口设备价格捞取好处的;

  2.外商控制或对用企业货物的购销权,通过关联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抬高价格, 在出口产品时压低价格,既所谓的"高进低出"的;

  3.接受境外公司来料加工,任意压低工缴费的;

  4.通过融通资金,加高利率,转移利润的;

  5.外商高报、虚报境外管理费或劳务费的;

  6.在无形资产转让方面,抬高无形资产作价或通过抬高技术费收费标准的;

  7.利用外汇价差调节企业盈亏的;

  五、反避税工作程序及方法

  1.组成反避税工作小组,或确定反避税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培训。

  2.学习转让定价税则和审计调整工作方法,建立审计档案,拟定工作计划。

  3.从关联企业申报表中排出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企业名单。

  4.选择确定进行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名单。

  选择的原则是:

  (1)从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额较大的企业;

  (2)长期亏损企业;

  (3)跳跃性盈利企业;

  (4)制造成本大于产品销售收入的企业;

  (5)虽有盈利,但利润水平长期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

  (6)有可比独立成交价格的企业;

  (7)巧立名目,支付境外费用的。

  5.对选择确定的重点调查审计企业的资料进行审计分析,找出疑点,提出进行 深入审计的企业名单。

  6.根据案头审计的结果,向企业提出举证要求,要求60日内提供价格费用标 准等资料。

  7.分析举证资料,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方法,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审计和国内异地 调查、境外调查。

  8.收集查询价格信息资料为合理调整提供依据。

  9.在掌握必要的证据后,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判,宣传转让定价税则, 鼓励企业依法纳税,自觉调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0.选择调整方法。

  11.各局应填写"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调整呈批表"报市局审批。

  12.整理案例,统计上报,总结工作。

  以上程序及方法涉及整个审计对象处理过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达到规范 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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