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3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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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1995]3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发票承印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日起,在市局印制或经各区县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由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发票)上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章。原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印章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暂继续使用。同时,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由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发票承印厂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市局在核发准印证时,对现有的承印厂根据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海淀1201印刷厂调整为海丰印刷厂。调整后的发票承印厂为京华印刷总厂、平谷印刷厂、龙潭印刷厂、商标印刷分厂、朝阳印刷厂、海丰印刷厂、丰台印刷厂。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所在地承印厂的发票准印证和旧发票监制章收回,到市局征管处换领新的准印证和监制章。

  各局应加强对各用票单位的发票检查,堵塞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发现重大发票违章案件应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全国统一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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