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5]8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工本管理费结算办法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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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工本管理费结算办法和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5]82号

失效

1995年2月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开发区分局:

  为加强发票工本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发票工本管理费结算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销售价(价目表附后,执行日期为1995年1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发票销售价,不得擅自变动。收取发票工本管理费的同时,要向购领发票单位开具收据。

  二、为保证发票正常供应,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区、县发票实际用量,在每季度初的20日内将下一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表》(表样附后)报送市局征管制度处,以便安排印制。

  三、为了健全各区、县局与市局的发票领发手续,在送票时,由市局征管处开据发票送票单,承印厂持单送达后,各区、县局要认真清点发票数量,查验无误后,方可签章。对急需的发票,区、县局亦可直接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四、为及时掌握和核对各区、县局从市局领取发票的领、销、存情况,各区、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发票结算月报表》(表样附后)报送市局征管制度处,同时将当月销售发票的工本管理费(销售金额)全额通过银行划转市局征管处。开户行:北京工行安定门分理处安定门信用社;户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制度处;帐号:021022―19。

  市局每季将按实现差价50%的比例返还区、县局部分工本管理费,用于发票管理的必要经费支出。

  五、各区、县局对返还的发票工本管理费,必须严格管理,只能用于与发票管理有关的业务开支,如:发票损耗,发票检查办案补贴、奖励模范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发票工本管理费的开支权限,每笔开支在五百元以下的,可由发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五百元以上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各区、县局也可以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开支权限。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主  题  词:  地方税务,征管,发票,通知  

  附件:(略)

  表(一)发票工量计划表

  表(二)工本费价目表

  表(三)发票结算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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