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4]19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4]196号 

失效

1994年12月2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律师业的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京地税检[1994]53号《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本市各律师事务所自1995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律师业专用发票”),现将使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和从事律师业务取得各种服务收入时,均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律师业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结算凭证。

  二、《律师业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用票单位不得自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发售和日常管理。

  三、本市律师事务所和从业律师,首次购领《律师业专用发票》须持司法局批准开业的《法人执照》及财务印章和《税务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申请购领《律师业专用发票》的手续,经税务局审核后,发给其“购领发票类别鉴定卡”和“购领发票凭单”,再凭此购领《律师业专用发票》。

  四、《律师业专用发票》只限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和从业律师使用,严禁转让、代开、出卖、弄虚作假。

  五、《律师业专用发票》属我局发票管理范围,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税局监制。凡使用此发票的律师事务所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主题词: 地方税务,律师,发票,规定,通知

  附件:北京律师事务所名册国办所(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京医保发〔2022〕2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2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

京税办发〔202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税办发〔202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北京市人民...

京政办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自2019年6月17日起,北京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