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中企[1994]252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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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中企[1994]2524号

失效

  中央在京企业、市食品工贸集团、牧工商总公司、水产总公司、农场局、供销社、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乡办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先征后返”问题。乡办商业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原则上可实行“先征后返”。

  二、非商业单位办的商业企业(包括三产)如何“先征后返”财政部已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因此非商业单位办的商业企业(包括三产)批发上述商品暂不实行“先征后返”。

  三、1994年新成立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交纳增值税后,也可享受“先征后返”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询问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退税”的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通知》中所称的肉,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冻肉、下水(下货)、水油,包括活猪、牛、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条禽。蛋: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产品:是指干鲜鱼虾蟹和海产食品,不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据此,“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二、“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问题

  “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办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也可比照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政策。

  三、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四、关于企业拖欠税款“返还”时的处理问题

  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欠缴的税款,由于没有实际入库,财政不予“返还”。

  五、关于办理“返还”的依据问题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规定,办理“返还”时只能以企业缴款书为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对企业补征税款所使用的缴款书,也同样可以作为确定“返还”数额的依据。但属于补征企业偷税的,不得返还。

  六、企业既经营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又经营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的,应单独核算“先征后返”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

  19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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