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4]06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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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85号),此文件中的市局补充规定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61号

已被修订

1994年12月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是指: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外购运输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北京铁路局直属的、地处北京市范围内的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律由北京铁路分局汇总缴纳增值税。鉴于北京铁路分局所属于工附业单位,为报帐制非独立核算单位且对外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较少,在计缴增值税时,暂按简易征收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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