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12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下发之前,对我市军队系统企业、军工企业及民用工厂生产的军用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文号附后),请各分局对所辖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进行清理并按通知规定具体落实。
附件:关于原对军队系统和军工企业征免税规定的通知文号
1、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1号、312号通知;
2、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2号通知;
3、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一字第054号通知;
4、财政部(86)财税字第063号函;
5、财政部(87)财税字第191号通知;
6、市局(87)市税一字第817号通知;
7、市局京税一字[1990]72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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