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价格[1994]156号《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通知要迁知要求,各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凡因对税制理解错误、计算有误而提高价格以及利用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牟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立即纠正。
各税务分局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纳税企业有关新税制的宣传辅导,对新税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略)
1994年3月25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北京市人民...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自2019年6月17日起,北京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