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购领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税五[1994]第127号
全文有效
1994年2月26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购领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以下简称特种发票)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其购额特种发票手续仍按现行有关征管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它组织和单位,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购领特种发票的凭单位介绍信由代扣单位所在地税务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核发《购领发票审批单》。代扣单位凭《购领发票审批单》到指定发票销售单位购领特种发票。
对于按本通知规定为特殊代扣单位需集中统一进行管理的,也可由区县税务分局主管业务科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核发《购领发票审批单》。特殊代扣单位范围由区县税务分局自行确定。
三、特种发票发售工作户多面广,工作量大,为保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代扣代缴单位购领和使用,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为了简化特种发票填开手续,在《北京市统一使用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暂行规定》未修改前,暂按如下原则填开特种发票:
l. 凡向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个人支付的月工资薪金所得达到纳税标准的,支付单位原则上应逐人填开特种发票。但对达到纳税标准人员过多的单位,为了简化填开手续,支付单位可以在填制工资单时,逐人注明代扣税款金额,按月汇总填开一份特种发票,但必须将工资单复印件附在特种发票报查联后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2.凡向外单位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所得,达到纳税标准或依征收率计征税款的,必须逐人填开特种发票。
3.特种发票第五联(转移联)不再填写。
五、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北京市人民...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自2019年6月17日起,北京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