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119号
全文有效
1994年2月22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各区、县有《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第四款中“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的,请各分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上报市政府后,确定是否征收资源税以及征收资源税所适用的税额。
主 题 词: 法规,资源税,转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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