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1996]51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款提退会计操作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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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款提退会计操作手续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514号

全文有效

1996-11-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税款提退是指税务机关根据财、税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从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的一种行为。为加强退税管理,保证各项税款的正确提退,现对税款提退的会计操作手续进一步规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退范围

  税款提退范围,执行京地税计(1994)42号《关于税收计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其中,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按京财税(1995)45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扣款提取支付手续费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办理。检举揭发偷税有功人员奖金的提取,根据财税字(1996)37号《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精神,停止执行。

  二、退库手续和程序

  1.各提退事项,首先由纳税人向基层税务所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填写税务征管法律文书“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加盖企业公章。

  2.基层税务所依据税法,对“退税申请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对确需办理税款退库的,由专管员填写市局统一印制的“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并附原缴款书报查联、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签署意见,在“填发机关或申请人盖章”栏,由税务所所长签字或盖章,并按规定权限上报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

  3.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在“退款申请书”“审核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审核机关及经手人盖章”栏由科长签字或盖章。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4.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批准机关“核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在“批准机关及经手人盖章”栏签字或盖章。转计会科具体办理。

  5.计会科将有关退税手续复核后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样式附后),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章,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将应退税款退纳税人财务帐号。同时计会科应对原缴款书回执联或报查联逐一销号,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样式附后),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随着征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市联网运行,退税销号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6.计会科将从国库取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二联做为分局、区(县)局的记帐凭证,并将第三联和“退款申请书”其中一联随同所附资料全部返回给基层税务所销号、保管。

  7.各级税款的退库,原则上应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退付现金的,如支付给个人代征手续费等,税务机关应从严审核,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收款人在“退款受领人签字盖章”栏签字或盖章,并填写身份证号码,由收款人持身份证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国库按规定审查退款。

  8.对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户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故需要退库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库款退付时,应将人民币金额通过银行往来划转中国银行经办行,由中国银行通过“外币买卖”科目,将人民币按当日的卖出牌价换算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帐户。

  三、办理税款提退的时间

  1.纳税人申请退税,应自缴税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办理。

  2.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表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办理。

  3.代征代扣单位手续费的提退,原则上按季办理。对于自行车牌照税全年一次性征收和机动车牌照税上、下半年征收的,可于征期后一个月内办理。

  四、其它原则

  1.税款的提退事项,只允许国库支库以上机构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税款的收纳,不办理税款的退付。

  2.税务机关办理退付税款所用的印鉴,送同级国库存验。

  3.退税销号章由各分局、各区(县)局按市局统一规格要求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4.税款退库必须经分局、区(县)局和分局、区(县)局以上地税局长批准,由税收会计审核办理。税收会计应认真审查税款退库依、手续和程序,核对退库金额。完成复核手续后,根据批准的“退款申请书”,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对手续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库,应退回补办。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应坚决予以制止。

  5.税款退库,应严格按照规定,属于哪一级收入从哪一级退库,属于市、区(县)两级收入的,要分别级次退库。

  附一:《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

  附二:退税销号章  规格:长6厘米  宽4.5厘米

  退 税 销 号 章

退税金额: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退还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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