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1996]35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发生收入退库时计会操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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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发生收入退库时计会操作程序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358号

全文有效

1996-08-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年初我处以京地税计[1996]54号文下发了《关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局稽查所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办理缴库手续的通知》,规定了税款缴库办法。按常规,稽查部门不应该发生收入退库问题,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动作,由于税收政策调整及其他原因,稽查分局遇到了查处案件的收入需退还被查处单位的情况。为妥善处理类似的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谁征收谁办理退库”的原则,发生收入退库时,由纳税人向稽查分局(或稽查所,下同)提出退税申请,稽查分局填写  “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由业务科和局长分别审批、签字、盖章,并附原“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转被查处单位所在地税务局检查科(或稽查所)核对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确认签字后,送计会科凭此开据“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二、退税办妥后,将收入退还书第三联退检查科,据此通知稽查分局。

  三、稽查分局应分户记载退库的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审批人、原缴款书号码、原入库数和退还金额,待退库办妥后记录退库时间等情况,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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