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北京补充内容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65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5-04-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在前一阶段对纳税人专用发票检查情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局应加强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宣传与管理,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2.各局应按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要求,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纳入今年消费税、增值税执法检查范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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