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三字[1991]662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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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此文件通知中关于“对经检查未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的,要严格按照京税三字[1991]408号通知中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662号

已被修订

1991年9月29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经检查未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的,要严格按照京税三字[1991]408号通知中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理。

  主  题  词:  印花税,转发,通知  

  签发人:史继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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