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19〕202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财会〔2019〕2022号

全文有效

2019.9.26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将2019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公告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和继续教育学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择单位培训、,社会机构培训、,面授和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不能少于90学分,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内容,其中专业科目内容学分不能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三)参加2019年财政部组织的减税降费税收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成绩获得95-100分的可折算为90学分,成绩获得80-94分的可折算30学分。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并申请登记学分,当年有效。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流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后,由会计人员本人及时申请登记学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登录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kj.facc.com.cn/)进行学分登记;

  (二)会计人员如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可直接在信息采集内容中继续教育部分登记学分,且可将2018年继续教育学分一并登记;

  (三)会计人员如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需要先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完成2018年和2019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

   五、其他

  (一)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目前,市财政局正在开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拟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在拟定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拟于2020年1月1日施行。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新开发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中运行,并执行新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维 ;联系电话:55592316)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京医保发〔2022〕2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2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

京税办发〔202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税办发〔202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北京市人民...

京政办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自2019年6月17日起,北京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