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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1年11月6日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字[1991]第747号),此文件中第五条企业合并、企业分设的其资金帐簿贴花问题,以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为准。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此文件第五条、第七条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摘要)
京税三字[1991]459号
已被修订
1991年
......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企业,其营业账簿在关停期间暂免贴花,在恢复生产经营时按规定计税贴花;企业合并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对合并前已贴的印花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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