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1〕1770号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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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京财税〔2021〕1770号

全文有效

2021.8.30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七、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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