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1998]第425号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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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8]第425号

失效

1998年10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和补充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4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手写中文四联增值税发票每本12元,手写中文七联增值税发票每本18元。

  二、北京市普通发票(四联)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特此复函。

      附件: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

      单位:元/本    

      序号 发票名称        规格与联次  工本费

      1      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2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40K三联  3.10

      3      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4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32K四联  4.50

      5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汽车大修)    32K四联  4.50

      6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总成、大修)   32K四联  4.50

      7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小修、保养)   32K四联  4.50

      8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专项修理、加工) 40K四联  3.50

      9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配件销售)       40K五联  3.90

      10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检测)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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